专利银行Patent Bank说出去

引言:大约一周前,一位好朋友和我聊起“专利银行”(Patent Bank),似乎有政府对这个概念有些兴趣,问我有没有什么可以评论或参考的。当时我就以自己的理解快速分享了一些想法,后来我想想,是不是有必要就此延伸一下,于是有了此文。


一、名字不重要、关键看本质:实际上,国内和IP(知识产权)/专利相关的名称/名目繁多(相信大家一定听说过诸如知识产权证券化、专利池/专利联盟、专利保险、知识产权运营等概念),当然大多是从欧美引入的,从国外引入并没有什么过错、也没有什么觉得“害羞甚至可耻的”,毕竟IP就是西方产物,欧美在特定时期内引领某些领域,正常不过了。不过我们在师夷长技的时候,不要过于关注名字,名字不重要,关键是看这个名字代表的是“干什么”、“目的或目标是什么”。


实际上,所有的名字后面对应的商业模式或用意,都是基于某个天然本质或固有本质存在的。当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知识产权是人为创设的东西,与自然界物质的天然本质通常是恒定的不同,知识产权的本质很可能因为人类本身的进步、和/或由于人为的措施而发生变化。专利就是一个极其典型的代表:专利的本质,从最初的独占使用(即被赋予专利的主体拥有自己独自使用该专利技术的权利)、到如今的使用排他性(即被赋予专利的主体拥有排除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的权利)。


二、旧词装新意、还是看本质:回到本文最开始提到的Patent Bank概念,实际上也不是特别新的名词,Patent Bank在国外尤其是欧美应有不少于10年的历史了,但可惜的是,即使是在欧美,对于什么是Patent Bank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不同的玩家,虽然用了相同的名字,但具体的玩法却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异。国内有关政府部门现在开始关注,很可能又代表了国内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另一个发展方向或趋势了。


但是不管怎样,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Patent Bank到底怎么玩,其实还是要基于“专利的本质”,甚至于具体的玩法(模式)叫做什么真的无所谓,试图用一个“名字/名词”去统一所有人对于一个具体玩法/模式的认知,绝非一蹴而就、轻易就可实现的。


例如,基于专利的本质,高度概括,就三个玩法:攻、防、产业化(如果要争论,也可以说就两个玩法,即:攻与防)。当专利权人利用专利的排他性主动去“约束”(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他人,就是“攻”,而手握专利“恫吓”对手、申请专利避免“专利落入他人之手”则是“防”的体现,最后,如果相关利益方基于商业规则“和平共处”将专利技术商业化则可称为“产业化”(与国内目前又开始强调的技术成果转化密切相关)。


三、主权专利基金、NPE等等:近些年来,全球范围内出现了数量较多的所谓“主权专利基金”(SPF,Sovereign Patent Fund),例如,日本的IP Bridge、韩国的Intellectual Discovery、法国的France Brevets,这些SPF所要做的事情主要以“防”为主,但如果稍深入跟踪分析便会发现它们同时也会“攻”(甚至以“攻”为主)。而咱们台湾地区也搞了类似的Patent Bank(由工研院ITRI,Industrial Technology Research Institute发起),大陆也好像搞了类似的,不过由于可以获得公开资讯太少,本文无法给予更多评论。


关于Patent Bank,美国政府其实也做过相关的尝试,例如,美国新泽西州搞过一个由政府多个部门协作建设、主要是为了专利技术产业化的Patent Bank(笔者根据其相关介绍认为其和国内多地在推行的技术大市场极为相似)。


最后,至于以“攻”为主的Patent Bank那就太多了,比例通常遭人诟病的专职NPE(有时候被蔑称作Patent Troll专利流氓),像美国的高智公司(Intellectual Ventures)、这两年露出水面的Fortress IP等;以及,兼职型NPE(例如诺基亚、高通等实体企业)。


至此可见,围绕专利有很多很多种具体的玩法,但不管是什么玩法,本质、核心都是一样的,主要取决于想要达成什么目标。也许是希望能够更好的宣传(忽悠)、以及为了给当前/自己的商业模式(Business Model)取个更响亮的名字,于是就有了各种各样的名词。但不管叫什么,就如前面描述的,尤其是专利,基本上“攻、防+产业化”就把各种模式全覆盖了,所有的***模式,都是基于“攻、防+产业化”基础的具体执行方式而已,例如,Patent Bank,就看搞这个Bank主要是要干嘛了~


四、相关的话题:法律的本质

最后,聊一个极为相关的话题:法律的本质。

为什么会想到这个呢?也是这一周来和一位好友(我也尊他为老师)在探讨一些事情时简单触及这一话题。

问:法律,究竟是什么?究竟是用来干嘛的?

答:法律不过就是一套(人为设定的)规则(知识产权也是依据于人为设定的法律规则的产物)。

法律其实就是一套规范,希望人们能够遵照这套规范来主导自身的行为/举措,同时法律也配有惩戒措施(相对而言,法律鲜见有奖励措施,不是么?),通过这种惩戒措施来“不鼓励(Dis-incentivize)”或“恫吓”试图违规者。遗憾的是,法律的惩戒措施,不因为“违规者”是“知晓而为之”(即有意)或者“不知晓而为之”(即不知、无意)而执行或不执行,毕竟,世界太大,林子大了很多鸟,违规者屡屡皆是,有明知故犯的、也有不知而为的、还有抱有侥幸心理而为的,林林总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