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策划|再议NPE的定义与运营模式

写在前面


本人对于NPE的密切关注始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担任发明专利审查员期间,因为(信息)检索是审查员的最基本功,也正是因为信息追踪检索,让自己慢慢的“发现”NPE这一知识产权产业链条上的特殊主体。



第一、重述本人关于NPE的定义



当讨论一个问题时,人们往往会倾向于(一定)要给讨论的对象一个定义或者取个名字,这本身是没有错的,不然讨论的时候大家都搞不清楚说的是什么/谁。不过,也要分情况看,因为有的时候过分纠结于名字或定义,会让讨论没法继续下去,关于NPE的讨论就是这样的。


NPE(Non-Practicing Entity)这个概念,和知识产权(IP, Intellectual Property)的概念一样,也是一个源自欧美的舶来品。人们(不分国内还是境外)关于NPE的认识,与人们对于任何事物的认识一样,经历了一开始的“陌生”、到“认识”到“控制或规制”。


NPE似乎有很多近义词/同义词,糟糕的例如Patent Troll(喜欢用这个词的也一定会喜欢“专利蟑螂、专利流氓”这样的中文翻译),这个词明显的具有感情色彩了(负面的,毫无疑问),而不那么带感情色彩的就是NPE本身以及PAE(Patent Assertion Entity,也可能是Patent Acquisition Entity)了(当然还可能会有一些其他的称呼,但我想特别强调的是,叫做什么不重要,做什么才是重要的,后面还会提到)。


名字嘛,就是用来起指代作用的,不过到知识产权、专利这个领域,和我们常规意义上“名字”的用法还是有些不同,张三之所以叫张三,是因为一出生父母就给取了这个名字,不管张三后来干什么,还是叫张三(千万不要拿那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犯罪再改名啥的来怼我,谢谢)。但是NPE、Patent Troll、PAE(或者其他称呼)不一样,是因为相应的主体做了某个行为,它才会或者说应该得到相应的名字。


因此,重述本人关于NPE定义的观点:


如果要讨论NPE的话题,那么请关注具体的NP(Non-Practicing)行为,不要将精力过多的放在“定义谁是NPE”这个问题上。因为“谁是NPE”这个问题可能无解,试想一下,IBM、华为等公司将大量其并不使用的专利(并且部分专利绝对是和这些公司所在的业务领域密切相关的)通过许可或转让获利、或者通过转让给另外一个主体获利,那么,IBM、华为等公司是NPE吗?而诸如高智(Intellectual Ventures)这样以专利收储起家的公司,将它称为NPE,估计大多数人都没有异议,但高智就永远是(纯粹的)NPE吗?如果哪天它推出了自己的专利产品,还算是NPE吗?


不过,我想强调的是“不要(试图)去定义谁是NPE”,并不是说“知道NPE是谁”(更确切的说,是“知道谁在采取NP行为或行动”)不重要或没有意义,实际上,只有知道是谁在采取NP行为或行动,才有助于我们做出相应的应对决策或策略,甚至于从政府、行业层面出台一些应对措施。


所以,还是不要太纠结于NPE的定义吧,让我们更多的关注NP行为或行动,如果您愿意(以及希望的话),在此时此情此景下,NP行为或行动的主体,就是NPE。到此,本人关于NPE定义的观点应该已经说明的足够清楚了。



第二、说说本人对NPE模式思考



NPE,或者说NP行为,很长时间以来其实并没有引起太多的关注,只是因为在欧美,尤其是美国,由于很多专行NP行为的主体发起的诸多专利诉讼官司以及一些大型的专利并购事件(最具代表性的当属2011年的加拿大北电专利竞卖和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事件),引发了政府(行政、司法与立法)和行业的强烈关注(当然也包括一些学术界的力量推动),NPE话题(美国人同样也陷入了讨论了谁是NPE的困境,不过2018-19这两年的讨论似乎终于开始不再仅仅纠结于谁是NPE,而是更多的关注NP行为以及相应的主体)才逐渐成为热议话题并延续至今。


和许多事情一样,国内的学习速度是很快的,关于NPE话题也不例外,尤其是随着国内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的呼声日高,以及国家出台诸多的知识产权运营“利好政策”和采取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诸多实际行动(例如跨区域管辖的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的地方知识产权法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庭),由于NPE与知识产权运营直接紧密相关,因此,关于NPE,尤其是NPE的运营模式的讨论,呈日益火热的趋势。


关于NPE运营模式(下面所有模式都有一个前提,就是运营主体本身不实施涉及的专利技术,不然就不是NP行为了),取决于不同的视角,可能有不同的分类,例如,如果从具体的专利价值实现方式角度,运营模式可能是许可、转让、投融资等(诉讼往往是用于实现许可、转让的辅助手段),本人认为这个角度的分类,具体的运营模式可能比较难以穷举。如果从“是谁完成专利价值实现的任务”角度,就可以分为如下两类(以专利权的权属为划分依据):


(1)自行运营型


基本含义:专利权人自己完成专利价值实现的任务并从中获益(注意,其中的“获益”并不一定就是货币形式,专利权人认为有价值的其他对价表现同样可能是获益的形式;后同,不再赘述)。


扩展解释:这是NP行为的最原始形式,即专利权人自己有专利,但自己并不实施专利技术以提供产品或服务,而是通过将专利通过许可或转让等方式,专利权人因此而获益。


可能是谁:任何专利权人。只要拥有专利权(理论上)就可以,例如:个人发明人、大学、科研机构等。


(2)受托运营型


基本含义:主动寻求或被动接受专利权人委托完成专利价值实现的任务并从中获益。


扩展解释:即NP行为主体作为受托人接受专利权人的委托,自己并不实施专利技术以提供产品或服务,而是通过将专利技术通过许可或转让等方式,受托人因此而获益。


可能是谁:任何人。只要有专利权人愿意委托,受托人(理论上)就可以。例如:个人、律所、专业的受托运营公司(例如VIA这样的专利池公司、LOT这样的专利整合公司)等。


如果大家有留意,您会发现在两个模式下,我都使用了“任何”(任何专利权人、任何人)一词,也就是说,本小节关于NPE运营模式的分类,与前面提到的“不要过于关注是谁,关注行为”的观点实质上是一致的。



第三、打造NPE专利运营的闭环



任何一项商业行为,一定有它的最终诉求,只是诉求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有的可能就是要变现、看到现金(Cash),这个可能是占比比较大的情形,但诉求也可能是其他策略性的商业目标(尽管该商业目标最终的目的仍然可能是变现),因此,如何让NP行为成功的帮助实现NP行为主体的商业诉求,需要深入思考,借本文之机本人希望提出“打造NPE专利运营闭环”的概念(其实闭环概念,应该适用于所有的专利运营场景,因为本文是命题作文,重点谈NPE,因此加上NPE作为限定)。


一个能成功实现商业诉求的NP行为,需要周密的谋划,而如果能够从打造NPE专利运营闭环的角度进行思考,则可能以最cost effective(这个英文词汇真的很棒,但总是找不到特别达意的中文翻译,字面翻译是目前笔者认为可能是最恰当的:成本效率最佳)的方式成功实现商业诉求。


那么,理想的NPE专利运营闭环是怎样的呢?本人认为,其实这个也是没有固定模板的,一定是因场景而异(实际上,什么商业策略不是因场景而异呢,“因场景而异”的观点希望能够得到更多的认知)的,总体而言,应该考虑以下方面:


1、商业目标:不同的商业目标,需要配套不同的专利运营模式和方式。如果能够越早明确商业目标,则越有利于专利运营的规划(例如具体采取的价值实现方式,是计划许可还是转让?针对的对象是谁?在哪里运营?等等)。


2、专利资产:毫无疑问,专利资产是专利运营的核心,匹配于商业目标,需要规划出相应的专利资产配置方案(配置:包括技术创造、专利申请等环节)。


3、谁和如何:合适的人,对于完成任何一项任务都是不可或缺的,以商业目标为锚点(Anchor),由谁来做什么事情、如何来做等,都是需要仔细谋划的。


总之,从最开始就纳入为了成功实现商业目标所需要经历的各个环节、所需要的各种因素或资源,从而做好相应的准备并予以落实,才有可能打造成功的商业闭环。



第四、国内NPE运营空间的探讨



这个小标题其实让我小纠结了一下:究竟是“国内NPE运营空间的探讨”还是“NPE运营空间的国内探讨”好?其实我想说的是“各种NPE模式在国内的运营空间或生存空间”。


1、理想与现实的矛盾


NPE专利运营之所以存在,其必然是要服务于实现某个商标目标(从而相应的主体能够从中获益),具体到商业领域,理想的状态是,需要授权的一方去找到有权授权的另一方,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交易。但现实是怎样的呢?


现实情况是,基本上没有哪家企业会(100%情况下)主动去找别人要许可、要授权(毕竟是给别人“送钱”,而且可能还是数目不小的一笔钱);此外,尽管理论上应该是一方主动找另一方要许可、要授权,但现实中不管是因为主观上(不想给钱)还是客观上(没法找到该找谁要许可、要授权)的原因,这可能都没法实现(不要忘记企业的逐利本质;这一点只要看一下没有哪家知名企业未被起诉专利侵权就知道了)。


2、诉讼是必须的策略


尽管国外的NPE运营具体模式有很多,但如果仔细思考,会发现其实有一个实质因素是所有模式的重要支撑或依赖,那就是诉讼(Litigation)。虽然人们都不喜欢纠纷、不喜欢诉讼,但是在商业领域,由于逐利本性(不管是对于企业还是个人)的存在,诉讼可能是无法避免的。


由于(需要获得专利授权的一方Grantee)“不愿给”和(持有专利的另一方Grantor)“希望给”之间的矛盾、或者情况更好一点(Grantee有主动付费意愿)的情况下,由于交易双方对于交易对价预期的差异(例如一方认为交易对价只有100万,另一方面却坚持应该是1000万),通过诉讼---实际上浅显的理解就是找个第三方(法官)来做中间人裁判---可能就是解决问题的最后“救命稻草”了。


3、国内NPE运营空间


前面两点算是铺垫,现在我们来正式谈谈影响国内NPE运营空间的因素。显然,本文是无法穷尽所有影响因素的(同时也取决于从什么角度看),但本人认为以下几点极为关键:


首先,NPE本身的属性决定了它的运营空间。NPE的社会属性(例如是企业、运营公司、高校、科研机构、律所、个人?)、想要采取的运营方式(许可、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实际负责运营的人员专业水平(尤其是为了达成商业交易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例如商业思维、价值评估和交易谈判[1])等,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匹配度(不同的社会属性相对更适用于匹配不同的运营方式以及需要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决定了NPE的运营空间。


其次,诉讼依赖度影响国内NPE的运营空间。无法也无需否认的是,诉讼是专利运营的“必备备胎”。但是,如果NPE的运营模式是主要依赖于诉讼来达成交易(尽管我们在前面看到诉讼是必须的“最后救命稻草”),在国内可能会面对相较于国外(尤其是美国)更大的挑战(主要来自于政府层面),这种感受相信读者们通过国内间或出现的一些新闻事件已经有所感受。


最后,文化政治体制影响NPE运营模式走向。必须客观认识到文化传统(例如给人以“不劳而获”印象的行为会刺激很多人的神经)等宏观因素对于经济与法律的影响,而NPE运营显然是经济与法律的融合体。对国内NPE而言,国外NPE的运营模式,一定要在充分理解国内文化政治体制等宏观因素的基础上,消化吸收国外模式,创新创造出适合国内环境的运营模式。



第五、NPE问题理论探讨与小结



在本部分,我想用两个问题来结束本篇关于NPE的非学术性探讨文章:


1、NPE有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并促进社会进步?


可能思考的问题:将专利授权出去会反哺发明人以支持其进一步创新、企业获得授权许可能够加速推出创新产品等。


2、NPE专利行权活动会阻碍社会的进一步创新?


可能思考的问题:NPE的专利行权活动是否会导致企业不敢进行创新(因为创新可能侵犯他人专利权)、是否会让企业减少创新的投入(因为要为获取专利授权花费成本)、是否会导致被诉企业推出市场(如果企业坚持不接受付费授权、法院颁发禁令)等。


这两个问题(以及附带的小问题),本人觉得是蛮有意思的学术研究课题,美国有人已经做了相关的研究,笔者希望国内有人去做,研究结论将有助于帮助人们更好的认识NPE及其商业运营的影响,以及帮助制定相应的宏观政策或法律制度,其反过来又会对NPE及其商业运营造成影响。



1

注释:


[1]本人认为,价值评估(Valuation)与交易谈判(Negotiation)是知识产权运营中最为核心的两个环节,也是NPE专利运营闭环的关键(关于价值评估与交易谈判如何助推知识产权运营,可参见笔者文章:价值评估与交易谈判助推知识产权运营)。